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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①
时间:2023-1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什么是“三个规定”?

答: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干预插手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过问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接触交往规定》)。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2020年11月27日,针对“三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什么?

2019年8月23日,高检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20年4月9日,高检院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持续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检察机关“ 三个规定 ”的记录报告主体指哪些?

“三个规定”的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全体检察干警。


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记录报告主体指哪些?

《实施办法》的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挂职锻炼人员、借调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


重大事项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否包括退(离)休人员 ?

原则上退(离)休人员不填写重大事项《记录表》,但是,检察人员遇有退(离)休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形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需填报《记录表》如实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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